1980年代中期,有压倒性的证据表明地球上保护生命的臭氧层正在变薄,而且是因为人造化学制品和臭氧起反应的结果。1985年,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(UNEP)和世界气象组织(WMO)联合举行维也纳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框架协议。1987年, 关于臭氧层消耗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(UNEP 1987)获得通过。这是一个里程碑,大多数国家坐到了一起,来识别一个问题并一致同意要找到解决办法。
淘汰时限
几年来最初的议定书已经修正过几次,修正包括增加淘汰物质、改变淘汰时限等。 并且,议定书的附件1 (适用于发达国家)和附件2 (适用于发展中国家)区分了不同的淘汰时限。下面两个段落是关于最初要求和几年来所作更改的一个总结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(UNEP)每年都要开会讨论进一步的更改,未来议定书仍然可能继续更改。
协议附件1:发达国家的淘汰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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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7 蒙特利尔议定书:到2000年要求CFC 减产50%。其他化合物也要受控。
1990 伦敦修正案 :到2000年要求CFC 100%的停产。
1992 哥本哈根修正案:CFC提前到1996年完全停产。设定以1996年HCFC的消费量作为限量并在随后几年不可逆转地淘汰:
. 2004年-限量的65%
. 2010年-限量的35%
. 2015年-限量的10%
. 2020年-限量的0.5%
按照HCFC臭氧消耗潜值(ODP)的加权消费量加上以1989年为基准的CFC加权ODP消费量的3.1% 来设定限量。
1995 HCFC限量的CFC部分由3.1%减少到2.8%。
1997 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: HCFC从2020年到2030年的消费量只能用于原有设备的维修。
1999 北京修正案: HCFC的生产限量被用于处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问题。
协议附件2:发展中国家的淘汰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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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年6月 CFC的消费量限制在1995年到1997年三年的平均水平,到2010年停止消费。
2016年 在2015年冻结HCFC的消费量,到2040年停止消费。
中国的淘汰方案
中国于1991年6月成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参加国。1993年,国务院批准了《中国逐步淘汰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》,1998年对国家方案进行了修订。国家方案规定,到2002年完全淘汰CFC-11在工商制冷设备中的使用。CFC-12的淘汰时间为2006年,从2003年起停止生产CFC-11和CFC-12,在新离心机中的充注、维修用可延长到2010年。关于HCFC,中国将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2的淘汰时间表。
-----------------本文摘自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之部分。